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巩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整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省医保局、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决定2019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行动,并将4月份确定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
4月12日上午,在汉中市人民医院共同举行了汉中市暨汉台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由汉中市医疗保障局的宋局长主持仪式,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负责人、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人,以及市人民医院的院领导和各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启动仪式。
下午汉中市医保局的多名督查领导来到汉中爱尔阳光眼科医院检查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部署及落实情况。院长黄佩琳、护士长陈俊莉等陪同检查并介绍了我院围绕打击欺诈骗保开展的相关工作。检查组一行查看了住院部大厅内关于医保政策的宣传栏;抽查了医保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的掌握熟练情况;访问了患者对医保政策及打击欺诈骗保的了解情况。同时检查组询问了护士长关于我院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宣传落实情况,检查组还查阅了相关资料,从多个角度考察了我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视落实情况。
检查组一行对我院落实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强调我院要持之以恒做好打击骗保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决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打好打击欺诈骗保的攻坚战。
答: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损害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答: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答: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答: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答:1、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答:两种举报形式任选其一:
1、实名举报,是指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2、匿名举报,是指不提供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医疗保障部门确认身份后,可兑现举报奖励。
答: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线索,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答: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
2、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保行政部门掌握;
3、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也将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答:1、电话
拨打汉中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
举报投诉电话:0916-2626986
2、写信
将举报信技术面相关资料邮寄至汉中市医疗保障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6号)或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举报投诉电话:
汉台区:0916-2219617
南郑区:0916-5512889
城固县:0916-2905690
洋县:0916-8213612
西乡县:0916-6320231
勉县:0916-3213471
宁强县:0916-4226797
佛坪县:0916-8912833
留坝县:0916-3921655
镇巴县:0916-6732666
略阳县:0916-4831659